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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01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黃義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正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黃正義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債權,查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松山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