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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28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煒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煒焮對於第三人住商保全(股)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芎林郵局、臺灣銀行(股)公司六家分公司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新竹縣。另債權人已撤回債務人對第三人冠全保全(股)公司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