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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5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用之,依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