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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06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金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金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