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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531號
債 權 人 廖怡君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1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間交付特定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應返還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附表所示之案件資料,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