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65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素禎即劉渝薰、黃正文即黃朝輝、劉素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黃正文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黃正文已於110年12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黃正文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