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韶鈞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址設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