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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92號
債  權  人  吳尚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家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市、上櫃股票及債務人所有坐落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新竹市、臺北市大同區,且土地亦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