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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14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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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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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民意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孫民意對第三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中分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田中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均位於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