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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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莊育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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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育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南投縣縣埔里鎮之不動產,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南投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