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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616號
債  權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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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方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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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蒂巴蕾股份有限公司、曾婉玉、曾頌舜、曾澤民等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曾婉玉、曾頌舜、曾澤民住所地均係位於彰化縣、債務人蒂巴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所在地則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卷附之債務人曾婉玉、曾頌舜、曾澤民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