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70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燿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901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未檢附確定證明書並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月23日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