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1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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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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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朱晏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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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晏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法務部○○○○○○○○○之其他所得債權,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鹿野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