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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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趙蔚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國楨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持上載謝國楨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及請求代為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後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謝國楨已於109年5月26日死亡,有債務人謝國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