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22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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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債 務 人 陳詩涵即陳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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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乃設址於高雄市前鎮區。債權人並爰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惟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得由屬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併為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