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5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張○○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四、本件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張○○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及聲請狀聲請事項係載明「為辦理被繼承人張○○遺產分割事宜」。
五、符合未成年子女乙○○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未成年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六、被繼承人張○○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