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林佑俞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