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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向仕湖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6月2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無。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1分之1。
   嗣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6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新臺幣18,419,4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約定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含附約)、歸戶總數查詢、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屯區
惠順

116
3,549.79
10000分之79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9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38層
十二層:228.24
合  計:228.24
陽台:25.97
雨遮:9.69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3
共有部分:惠順段2012建號,面積:23,19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08
         (含停車位編號04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