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顏麗華
債 務 人 杜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麗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杜玉珠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3月2日。
⑵民國106年7月2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3,000,000元。
⑵新臺幣98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2月25日。
⑵民國136年7月25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杜玉珠,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杜玉珠於⑴⑵民國106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930,000元⑵新臺幣2,38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為⑴民國136年7月28日⑵自民國107年7月28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前開借款自⑵民國113年1月31日起之借款本息已超過循環額度借款額度,惟債務人未依約將超過之數額歸還,依借款約定書之規定,應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3,139,86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繳款紀錄、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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