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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徐彥平 
相  對  人  黃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黃義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24萬元②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42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義雄於112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5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32年7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另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授信第三人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2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暨第三人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63,049,98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催告函暨郵局存證信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大甲區
永信段

    587

   2.93
    全部
2
臺中
大甲區
永信段

    588

   5.98
    全部
3
臺中
大甲區
永信段

    589

 111.79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1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店鋪、住房、梯間
、加強磚造、2層
1層:48.35
2層:47.00
突出物:6.53
合計:101.88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
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