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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莉蓁 

債  務  人  鄭喻心 

債  務  人  佳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莉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8月15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喻心,債務額比例全部、
      佳伶工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鄭喻心、佳伶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鄭寅材、陳佳伶於112年8月21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13年5月22日,面額新臺幣21,19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789
184.27
100000分之1411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968
0.31
100000分之6452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969
98.03
全    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0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
         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一層:29.79
二層:53.05
三層:50.55
四層:50.55
五層:24.43
騎樓:29.83
合計:238.2
陽台:22.03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