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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許倍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倍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40年3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倍楨於110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5萬元,借款期限至125年3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86,6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及回執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區
半平厝

    1372

 2,382.00
0000000分之1971
2
臺中
  南區
半平厝

    1376

 3,993.00
0000000分之197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74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
3層:81.83
合計:81.83
陽台:11.1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共同使用部分:半平厝段5172建號,23,225.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8
            (含停車位編號B2:131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