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梁哲銘
債 務 人 童甲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童甲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5月31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
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5月28日至民國116年5月28日
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童甲寅,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童甲寅於㈠⑴民國109年7月27日⑵民國109年9月7日⑶民國109年12月31日⑷民國110年6月22日⑸民國110年8月12日⑹民國110年8月12日⑺民國110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200,000元⑵1,800,000元⑶1,000,000元⑷1,000,000元⑸2,000,000元⑹2,000,000元⑺4,0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27年7月27日⑵民國119年9月7日⑶民國119年12月31日⑷民國120年6月22日⑸民國125年8月12日⑹民國125年8月12日⑺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期後以同內容延期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訂立增補借據,約定展延到期日至民國113年8月12日,展期期間按月繳息,剩餘本金屆期清償,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3年2月27日⑵民國113年2月7日⑶民國113年2月29日⑷民國113年2月22日⑸民國113年2月12日⑹民國113年2月12日⑺民國113年2月12日即未繳納本息,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2,001,33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㈡另信用卡消費款120,000元,及其中本金97,092元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73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全部抵押物於113年5月16日因信託財產登記予相對人梁哲銘,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簿查詢、計息摘要、繳款明細及帳單查詢、相對人梁哲銘、債務人童甲寅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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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3層 | 一層:111.62 二層:111.62 三層:111.62 屋頂突出物: 10.32 合計:345.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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