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李睿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億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姚億宏於民國110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並於民國110年7月12日簽訂借據,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7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匯款申請書回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16層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227.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 | | | | |
| | | 主要用途:避難室、停車空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6層 | 地下二層: 2,598.81 合計: 2,598.81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用途: 避難室、機械停車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6層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