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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震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澍 


相  對  人  楊游碧鳳

            陳憬霖 


債  務  人  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 嗣債務人陳鎮於107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嗣債務人陳鎮於107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