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震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澍
相 對 人 楊游碧鳳
陳憬霖
債 務 人 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2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情形,爰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設定之抵押權應增列第三筆「設定日期107年3月31日、抵押權金額新臺幣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內容如下附表。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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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費用、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貼現、墊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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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 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 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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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