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書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界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3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墊款、買入光票、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月12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邀同第三人張界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7年3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1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借據約定事項第12條第2項之約定,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64,5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借保戶聯徵資料、放款帳戶一覽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業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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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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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東海段198建號,面積:256.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5 | | | | | |
|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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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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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避難室、 停車空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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