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王松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鄉建設有限公司、吳永吉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債權證明影本(如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四)提出相對人金鄉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吳永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確認本票是否已提示,並陳報提示日期為何?
(六)本件共同擔保地號尚有757地號,請確認是否一併聲請拍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