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士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士倫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9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黃士倫於民國112年9月13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23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金額共2,070,38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債權計算書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2315

3584.00
10000分之19
2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2250

5834.00
10000分之19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334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15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五層54.08
合計54.08
陽台7.8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5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30631.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