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東生、林黃大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中院平非柒113年度司拍字第364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一、補正確之林黃光廷繼承人姓名之書狀。二、提出林黃光廷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三、債務人鈞麗食品行之法定代理人名稱。」,此項通知函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列明正確之林黃光廷之繼承人、債務人鈞麗食品行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