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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珮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聖雄 

相  對  人  楊芷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聖雄、楊芷淇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10,800,000元、㈡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民國143年1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張聖雄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元;②3,000,000元;③6,000,000元,並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詎上開借款皆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共計尚欠9,247,0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一份、存證信函即回執影本各一份、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后里區
中和西

50

1319.22
54分之1
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108分之1
2
臺中
后里區
中和西

60

90.58
全部
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53.22
二層57.82
三層58.02
四層28.55
合計197.61
陽台14.37
雨遮3.0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246.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分之1。
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