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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江玉鶴、債務人立丞崴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中院平非柒113司拍428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債權證明影本(所附本票受款人非聲請人,且另須提出發票人所簽英文名即立丞崴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此函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