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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八唐建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發函命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一)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提出債務人陳若彤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三)提出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憲光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四)提出債務人百唐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孟函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五)提出債務人八唐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范守恩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六)最新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0000號)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