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俞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學洋
李慶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2年12月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正。
⑵24,00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債務類別 :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2年11月27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李慶武,債務額比例:全部。⑵劉學洋,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學洋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邀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慶武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以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為限額保證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學洋之債務。嗣⑴債務人劉學洋邀同債務人李慶武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⑵第三人杰洋工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劉學洋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6筆共9,000,000元,⑶第三人張廖靖湄即杰洋工業社邀同債務人劉學洋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9年6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筆共1,500,000元,⑷第三人張廖靖湄即富傑工業社邀同債務人劉學洋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9年6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筆共1,5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3年5月5日⑵民國113年4月21日⑶民國113年3月20日⑷民國113年3月20日後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學洋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之信用卡帳款為16,8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債務人合計尚欠本金11,710,21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明細表、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存證信函、退件信封、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