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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祐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8年2月13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㈠10,200,000元㈡25,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8年2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2.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3.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石祐任,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石祐任於㈠㈡108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㈠8,380,000元㈡2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㈡109年2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112年11月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二筆本金合計29,879,95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區
國安

327
99.25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7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42.52
二層:56.57
三層:56.57
騎樓:15.05
地下層:19.38
合計:190.09
陽台:10.72
屋頂突出物:7.0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區
國安

338
130.57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5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68.9
二層:85.35
三層:85.35
四層:85.35
騎樓:16.45
地下層:70.34
合計:411.74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