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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念恩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