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瀚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1年04月1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8,700,000元正。
⑵新臺幣11,35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1年4月1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瀚騏,1分之1。
嗣債務人陳瀚騏分別於⑴⑵⑶民國111年4月19日⑷民國111年4月21日⑸民國111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⑴7,250,000元⑵4,693,693元⑶654,280元⑷3,106,307元⑸5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41年4月19日⑵⑶⑷民國131年4月19日⑸民國116年5月3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⑴經催告⑵⑶⑷⑸無須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⑹另債務人陳瀚騏擔任漢東駩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6年4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前開各項借款陸續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上開借款計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5,809,08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資料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暨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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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豐富段1855建號,面積:6,74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豐富段1856建號,面積:10,20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含停車位編號26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