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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魏上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魏上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39萬元②334萬元③16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民國(下同)140年10月26日③143年3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魏上富於①②民國110年10月27日及③113年3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99萬元②278萬元③135萬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29年10月29日③129年3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分別自①②113年6月29日③113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542,8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繳款紀錄、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太平區
樹孝段

  1634

 2,813.55
10000分之42
2
臺中
太平區
樹孝段

  1634-1

  182.36
10000分之42
3
臺中
太平區
樹孝段

  1634-2

  10.68
10000分之4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33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6層
六層:75.65
合計:75.65
陽台:8.7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六樓
共同使用部分:樹孝段3470建號,6,75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