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泰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9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9月2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泰山(全部)。
嗣債務人陳泰山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9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55,8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 | | |
| | | | | | |
共有部分:忠和段626建號,面積:1,64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7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