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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泰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9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9月2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泰山(全部)。
  嗣債務人陳泰山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9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55,8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99-2
29
48分之1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2259
213
48分之1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2259-6
42
100000分之2553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2266
1,115
100000分之2553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8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一層:84.79
合計:84.79
平台:1.9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號
共有部分:忠和段626建號,面積:1,64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