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賴偉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6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6月11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遲延給付款項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6‧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偉祥(債務額比例全部)。
原債務人賴偉祥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與聲請人簽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22年6月14日止,每月一付,共分120期,期付金新臺幣14,348元。詎上開款項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即未獲給付,債務人未按期清償債務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合計尚欠新臺幣1,606,976元。
嗣債務人即被
繼承人賴偉祥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
拋棄繼承,經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裁定、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催告公告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遺產管理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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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24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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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⑴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5,56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5(含停車位編號3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 ⑵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34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7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