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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玫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
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6年6月8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6,720,000元。㈡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6年5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7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柯玫合,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柯玫合於106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5,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6年6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3年8月1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92,83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柯玫合於106年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兩造成立信用卡契約,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之信用卡帳款為新臺幣32,5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購屋貸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區
惠來厝

16
2482.00
200000分之147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73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9層
三層:81.94
陽台:9.1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
惠來厝段1814建號,面積:596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