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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王紹華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王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7346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302500分之25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