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前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特別代理人審核及簽章)。
二、確認前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關於中華郵政公司力行路郵局之存款金額是否正確,若有錯誤,請更正之,並重新計算各繼承人應得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