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4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代 理 人 劉東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趙偉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0月2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㈢提出相對人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