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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79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佳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聲請事項中關於利息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附表所載未合)。
    ㈣提出相對人乙佳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