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林毓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