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湘羚即登豐實業社、楊登閎、勝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湘羚即登豐實業社、楊登閎、勝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到期日113年10月10日之本票原本。(狀附本票影本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