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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14號
抗 告 人 林群洋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台理國際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據抗告人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須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