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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6號
聲 請 人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友奕、鄭清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是否仍對相對人鄭清水請求本票裁定?(因本票所載鄭清水為擔保人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