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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7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詮工程有限公司、黃淑芳、吳宗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鑫詮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0月1日經授商字第1133085184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